东方男子向钓鱼者索鱼不成后报复 致1人死亡获刑15年

2017-06-15

海南东方男子刘某与同伙到水库边烧烤,因向钓鱼者索鱼未果,便报复钓鱼者致1人溺水死亡。4月19日,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16日下午,翁某、周某、王某及林某驾车到东方市东河镇大广坝库区某养殖基地钓鱼。当日下午至晚上,刘某和邢某、陈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来到附近烧烤喝酒,期间,刘某、邢某等人曾向翁某等索要鱼未果,便心存不满。

17日凌晨3时许,刘某、邢某、陈某商议报复钓鱼者,便各自脱下上衣蒙脸,陈某持木棍殴打在岸边钓鱼的王某致其落水。刘某和邢某各持一根棍子登上停靠在岸边的铁船,刘某持棍子朝坐在铁船上钓鱼的翁某背部猛击一棍致其落水;正在船上睡觉的周某惊醒后被刘某、邢某殴打,周某掏出折叠刀防卫并趁机脱身。此时翁某在水中挣扎并呼喊“救命”,刘某在明知翁某落水并呼救的情况下没有施救,伙同邢某逃离现场。随后,周某、王某等人在船边寻找翁某未果便报警。当天中午,翁某尸体在大广坝水库坝尾水域被发现。经鉴定,翁某系生前溺水导致窒息死亡,王某、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庭审中,刘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为报复,持棍殴打被害人致落水,明知被害人在水中挣扎呼喊救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刘某持棍殴打翁某致落水后,翁某在水中挣扎并呼喊“救命”,当时刘某听见被害人在水里呼喊“救命”,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逃离现场,最终导致翁某死亡。上述事实表明,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刘某的辩解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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