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电线致人触电身亡 男子被判失致人死亡罪

2017-06-15

央广网珠海11月7日消息(记者郭翔宇通讯员王彦何娟)珠海市斗门区一果园通电线路因存在安全隐患,被供电部门剪断停止供电后,果园住户阿梁私自接通被剪断的电线,不幸致附近一拾柴农妇触电身亡。近日,记者获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悲剧:私接电线致人死亡

2015年5月,农电所工作人在对斗门某果园的通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条通电线路存在安全距离不够、电线老化及残旧等问题,存在漏电可能,当即将该条通电线路切断,并将该情况告知了该线路实际使用人阿梁。阿梁是黑龙江人,59岁,小学文化,在斗门务工。据阿梁供述,“因为与果园老板认识,他和老板商定,阿梁住在果园里面的房子,有空的时候管理一下果树,老板不收房租。这个果园在刮风下雨时候经常会停电,有一次停电了2天。经过供电部门派人过来检查后,发现是连接果园的电线老化,认为可能存在漏电的情况,于是就将电线切断了,告诉我说等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换了新的电线才能再接通。”

断电2天后,阿梁觉得没电生活不方便,于是在未通知供电所的情况下,私自接上了线路。2015年6月下旬一天傍晚,有人在阿梁私接电线的荔枝林处发现了附近村民阿玉的尸体,阿玉身边还有一堆捡来的木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体表及解剖未见暴力性损伤,现场尸体上方有一根电线,电线包皮有烧灼击穿,死者左手三个手指见电流斑,结合死者多器官淤血等征象”,鉴定意见为阿玉系被电击身亡。

辩护:无法预见触电可致人死亡

2015年12月,检察机关将阿梁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阿梁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他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理由是被告人所受文化教育低,无法预见到220V电压能致人死亡,被告人阿梁在主观上并非故意、也无过失。法庭上,审判长问被告人阿梁是否知道人触电后可能会死亡?阿梁回答,“不知道,我不明白电会电死人”。审判长继续讯问:“你接上电线后,为何要将本来掉在地上的线撑到附近比较高的竹子上?”阿梁答:“我觉得离地太低了,怕有人碰到电线发生不利的后果,我接上电线后,把电线撑高一些。”

在事情发生后,被告人阿梁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方损失15万元,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阿梁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

斗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意外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这种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此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阿梁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阿梁虽然为小学文化程度,所受教育程度较低,但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其对人触电后可能会死亡这一生活常识理应明知,辩护人仅以被告人阿梁受教育程度低为由提出被告人无法预见到人触电后可能会死亡的结果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常理,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阿梁在明知电线存在漏电可能的情况下,仅为生活方便私自将被供电部门剪断的电线重新接上,应当预见到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未预见到,而致发生他人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阿梁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阿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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