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注射疫苗后死亡 主人索要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2017-06-15

猫主人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记者18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依法审结该案。对于宠物主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7月11日,郑某到某医院为宠物猫注射疫苗,注射完毕离开医院后,发现宠物猫躺倒、口吐泡沫,于是返回医院抢救。尽管医院采取了抢救措施,但宠物猫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起诉称,医院诊疗人员郭某诊疗时还未获得北京市兽医执业许可。医院在给猫注射疫苗前并未告知少数个体会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休克等过敏反应,应对猫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工作人员郭某在为宠物猫实施疫苗注射时并未取得兽医师执业证,属工作瑕疵范畴,因此医院仅应就其工作瑕疵对宠物猫注射疫苗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并不具有此特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因宠物猫的购买和饲养在市场上并无固定价格,并且郑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将参照市场价格,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郑某损失2000元。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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