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被死亡”,法律该怎么管?

2017-06-15

在当今这个“被时代”里,名人“被死亡”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法律对这些“死亡谣言”该怎么管呢?这里面有故事,我们一起来看。

有人戏称这是一个“被时代”——“被自杀”、“被就业”、“被代表”,“被自愿”等新名词背后,有戏谑也有无奈。名人也无法豁免,且“被”得更惨烈一些,一些名人已经“被死亡”二十多次了。最近一个“被死亡”的是著名词作家阎肃。歌唱演员于文华昨日在微博称,阎肃因脑出血于空军总医院去世,享年85岁。记者随后核实消息为假,于文华也迅速删除了微博,并郑重道歉。

人总是要死的,所以“被死亡”一类的谣言可以说是唯一确定的“遥遥领先的预言”。一些名人一笑了之,事后很快出面澄清;一些名人则不堪其扰,起诉者有之,驳斥者也有之。

名人也是人,因此自然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对于“被死亡”一类的谣言,有可能损坏名人的名誉权,造谣者相应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在名誉权上保护名人,并不等于保护的力度和普通人一样。

国内外都有相关案例,当名人成为一些虚实不明言论的受害者之时,法院未必会以认定普通人名誉受损的标准来认定名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侵权,即使认定了侵权,在赔偿标准上也有异于普通人。

这种处理方式有多种考虑,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名人本身享有话语权,对于不利言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澄清途径。例如阎肃一事,迅速由媒体跟进,并在核实信息为假之后,迅速澄清。历数以往名人“被死亡”的事件,真相都很快被报道和传播。有时候,澄清报道的传播范围甚至远远大于“被死亡”的传播范围,许多人甚至是看到澄清报道之后,才知道曾有谣言存在。普通人显然没有这样的“待遇”,误解要更长时间才能消除。

名人“被死亡”甚至娱乐化了。据说好莱坞有一个“死亡俱乐部”,只有“被死亡”的明星才有资格加入,一些明星因此甚至盼着“被死亡”。

李宇春曾被造谣称,死在了整容的手术台上。事后她起诉索赔10万元名誉损失费,但因为无法确认始作俑者的真实身份而作罢。这类谣言和单纯的“被死亡”谣言并不一样。这类谣言可以说是复合谣言,不仅捏造了死亡的结果,还捏造了死亡的过程。对名人来说,打击面便不止包括死亡这一点了。明星一般忌讳被人认为自己有过整容。没死好证明,要自证没整容就没那么容易了。不久前大婚不久的Angela Baby就被迫到医院检查,拿到未整容的报告,“自卫反击”谣言。

英国的著名喜剧演员憨豆先生也曾多次“被死亡”,有一次一个年轻小伙子为了给自己的推特账号“吸粉”,捏造了他死亡的消息,一时全球传播。事情当然很快澄清了。这类造谣,按照娱乐界的标准,难说是恶意的。吸引眼球本来就是娱乐界的“黄金定律”。

然而,名人的身份一般具有商业利益,他们不仅是一个自然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讲也是一个商业主体。假如“死亡谣言”的目的是为了抢夺对手的表演、代言或是其他商业机会,那么这类谣言造成的损失就不仅仅是精神上的了,在考虑侵权赔偿时应该纳入这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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